泉州台商投资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

2024-05-23 00:00

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总的范围。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小散工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

  (二)具体范围。具体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其活动,主要包括:

  1.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及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

  3.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5.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6.限额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活动(含外立面装修);

  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8.其他应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协同管理原则。坚持“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村(居)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遵循责任明晰原则。建设单位(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并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

  三、责任分工

  (一)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1)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施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2)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醒目位置;

  (3)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4)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5)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掌握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并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时对接配合;

  (6)属村民自建住宅的,实行带图审批制度,严格按《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台管办〔2022〕33号)相关规定执行;

  3.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散工程进行管理。

  (二)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确保小散工程施工安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1)施工前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3)挖掘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4)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要选用合适并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要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现场作业及进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6)在进行室内装修时严禁破坏梁柱承重,严禁切割或拆除全部或部分剪力墙等行为,在进行拆除墙体、混凝土楼板或楼梯等可能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时,宜采用切割作业(如共墙共板联排商墅),严禁对隔壁或周边建筑或构筑物造成损害、否则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因违反本条涉嫌刑事犯罪的,由项目所在地监管单位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属地责任

  1.乡镇责任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2)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附件1);

  (3)充实辖区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力量,可以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落实人员、经费保障;

  (4)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组织和指导村(居)信息登记工作,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5)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

  (6)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7)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属于职权范围以外的,及时抄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8)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加强对村(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的培训和指导;

  (9)受理小散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按信访规定时限组织核查处理;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村(居)责任

  接受乡镇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1)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设立村(居)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2)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3)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台账;

  (4)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5)乡镇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依法协助开展以下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1)配合村(居)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村(居)及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和日常安全巡查信息报送所在地村(居);

  (2)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

  (3)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乡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部门责任

  1.区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港口、电力、通信、教育等部门,下同)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职责分工加强行业领域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区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开放的平台端口,按照“逐个部门完善对接”的方式,主动对接市直部门,及时进行信息登记并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级系统建成前,信息登记、风险告知、完工登记等相关管理资料,以纸质形式登记存档,市级系统完善后,将纸质登记材料扫描至系统备案以便确保相关材料电子化,为日后查询或其他所需做好前期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由所在地乡镇委托村(居)实施信息登记服务(附件2);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村(居)办理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二)村(居)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信息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符合要求后予以登记。信息登记时发现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取得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并及时将情况报送乡镇和属地相关部门及时跟进,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发现属于依法依规应禁止或控停的建设活动,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乡镇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负责做好小散工程的日常巡查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1.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施工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申请,并向所在地村(居)报告;

  2.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逐级上报至所在地乡镇;

  3.发现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或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逐级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处理。

  (四)原则上在小散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信息登记单位申请完工登记。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完工登记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并告知其及时申请完工登记。

  (五)区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五、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实行信用合规监管:

  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被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拒不执行的;

  3.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三)区级职能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文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六、其他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日常维修维护涉及的建筑活动,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容易发生事故且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零星作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巡查监管。

  (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四)本文件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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