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规范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从创新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
鼓励设区市(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补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与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补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承担。
第四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下同)科技管理部门为创新券补助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创新券补助的申请、组织、受理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发放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券补助工作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托“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补助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依法生产经营,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以下简称补助周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态,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第七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在境内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科技创新服务包括: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的应用于本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二)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 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是指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
第十条 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每年可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地方配套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20%。
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符合申请条件的费用总额不低于1万元。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地方配套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三、补助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新券补助工作包括发布通知、申请、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和发放等环节。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年度创新券补助通知,明确补助范围与重点、科研诚信要求、申请补助周期和申请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所发生的每一笔科技创新服务情况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包括购买服务的发票、付款凭证、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服务结果证明等佐证。最终提交《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请表》至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审核。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归口审核。对每一笔业务是否符合创新券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生成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核定金额,作为补助金额的计算基础。
第十五条 确定补助金额。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依分配的省级专项资金按同等比例确定每家企业的省级资金的补助金额,同时依当地配套资金情况确定当地配套资金的补助金额。
第十六条 发放。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依确定的补助金额,将省级资金和当地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企业。
四、省级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预算额度,每年按因素分配法分配至各设区市。
第十八条 以上一度年各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创新券补助情况为因素按权重分配当年省级资金。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占计算权重的30%。
(二)应计补助额。由创新券补助情况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具体为省级应补助额与配套额之和。占计算权重的70%。
1.核定额:申请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审核的全部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按50%计算的可补助创新券金额;
2.省级应补助额:设区市所有企业合计核定额的60%为该设区市的省级应补助额;
3.配套额:设区市用于省级创新券配套的资金数。
第十九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由省科技厅根据其当年申报情况与上年全省补助情况确定分配额度,不参与因素法分配。
五、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制度,规范创新券补助申请、审核、确定补助、发放等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创新券补助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资金管理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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