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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2024-07-24 00:00

原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4〕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矿业权出让规范管理,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供给质量、利用效率、治理效能,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一)强化规划引领支撑。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勘查开发区域,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拟出让的矿业权应按照规定纳入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由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机关按照规定提出调整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深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在划定的基础调查区、重点调查区、重点勘查区和重要矿山深部等重点区域,以铁、锰、铜、金、钴、钨、锂、铌、钽、铍、钼、锡、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为主攻矿种,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情况,加大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资源储量,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鼓励和支持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和“攻深找盲、探边摸底”进度,实现找矿新突破,为现有资源基地稳产、增产提供资源保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二、加强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管理

  (一)科学有序投放矿业权。根据地方工程建设、工业生产配套、原辅材料需求,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产业政策、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的,适度投放战略性矿产和我省优势矿产探矿权,促进市场主体加大找矿力度,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拟建砂石矿山开采范围涉及山脊线两侧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区不得分割,应整体出让。各地应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在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内,稳妥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并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有效保障我省工程建设用砂需求。

  (二)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探矿权申请转为采矿权的,其设计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我省最低开采规模规定(其中我省确定的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详见附件),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除符合规定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的,其设计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我省最低开采规模规定。对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和准入条件的矿业权,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受理矿业权登记申请。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采。鼓励矿山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整合毗邻矿业权,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因政府各类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矿业权退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补偿机制,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涉及应退还出让收益(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已设采矿权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后新增矿产资源的;

  2.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确属同一矿体、地理空间不宜分割或基于安全原因拟扩大露采矿山剥离面等需调整矿区范围的;

  3.对已建矿山的井巷工程位于矿区范围外的;

  4.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的。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对协议出让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由矿业权申请人依法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矿业权登记。

  (四)强化采矿用地保障。依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规定,保障矿山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采矿用地手续,并优化采矿用地供应方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安排表及“一张图”的,可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采矿用地,需征收土地的,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后依法报批。采矿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凭采矿许可证,按照规定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与采矿许可期限一致。采矿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探索优先保障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探索推动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合一”出让制度改革创新。

  三、提升矿业政务服务效率

  (一)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战略性矿产外的战略性矿产、地热、矿泉水、海砂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金属矿产、隐晶质石墨、叶蜡石、重晶石、石灰岩、天然石英砂、高岭土、饰面用石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除部、省、设区市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非金属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二)优化规划审核事项。对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事项,自然资源部门重点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利用方向、总量、结构、布局、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进行审核。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和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其他勘查开采登记事项无需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符合性审核。

  (三)强化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组织实施采矿权“三合一”方案(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评审专家应包括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派出的相关专家。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矿种变更、开采规模调整、矿区范围调整等情形的,矿业权人应进行采矿权“三合一”方案修编,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评审。

  (四)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依据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进一步精简优化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可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途径查询或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四、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升级

  (一)深入推进绿色勘查开发。严格落实绿色勘查相关标准规范,积极探索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建设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新建矿山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建设,在采矿山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提升改造。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常态化遴选机制,采取成熟一批、申报一批、遴选一批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库及创建库的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矿山条件的,及时按照规定移出。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强化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年度巡查制度,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原则,以信息化监管平台为依托,对全省有效矿山(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按照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足额计提基金。对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未达方案要求、未按照规定计提使用基金的矿业权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

  (三)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三率”(即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标准,逐步淘汰开采工艺、设备、管理落后和“三率”、安全、环境保护达不到要求的落后产能,全面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加强尾矿、废石弃碴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尾矿提取有益金属组分,以及利用尾矿、废石弃碴填充井巷、用于矿山修复治理等。

  五、严格矿产资源执法监管

  (一)压实各级监管责任。省级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协调配合、权责清晰的矿产资源监管机制,形成共管共治格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对矿产资源的监管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的核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乡(镇、街道)加强巡查,强化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联合执法,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治理和修复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尾矿库管理,严格落实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等相关规定,确保尾矿库的运行安全。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和“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监管机制,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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