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电子商务政策服务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培育线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助力电商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统计登记在福州市,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一、推进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
1.电子商务示范奖励。鼓励申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对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2.网络交易(销售)规模奖励。企业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非实物商品(不含软件、游戏、广告、互联网增值服务及各类充值缴费业务等)网络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对往年已获得此类奖励的企业,如当年网络年交易额(或网络年销售额)达到更高奖励档次标准,按对应档次差额给予差额奖励。
三、培育电子商务直播带货业态
3.直播服务奖励。企业提供直播服务获得的收入(以下简称“直播服务收入”)全年累计达1000万元,按照年直播服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直播带货。鼓励企业运用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模式拓展市场,对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直播实现网络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导电子商务入园集聚发展
5.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对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园区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15万元奖励,并予以授牌。其中,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网络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不低于10亿元等条件;市级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集聚从事专业直播相关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直播间不少于10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不低于5亿元或直播服务年收入不低于1亿元等条件。
6.电商、直播企业入驻园区租金奖励。对电商、直播企业入驻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按照租赁场地面积,给予入驻企业10元/㎡/月的租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总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支持开展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7.行业商协会奖励。鼓励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级电子商务商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商协会在招商引资、政策宣贯、建言献策、助力行业提升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经专家评审,考评成绩80分(含)以上且位列前二的商协会,分别按名次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8.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基础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线上线下融合活动及宣传、专业培训、竞赛等,实施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监测分析、行业发展研究规划、信用体系及区域性标准体系建设等基础性研究与配套设施建设。
六、附则
9.本措施所需资金,除“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行业商协会奖励”“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基础工作”等3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以外,其他项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10.对有效带动我市电商(直播)产业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企业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重大项目,可按“一企一议”议定奖励政策。
11.企业申报的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申报年度,“网络交易规模奖励”与“鼓励直播带货”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12.“一次性”奖励项目是指: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同类项目仅可获得一次奖励;对已获得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如其主体变更,在本措施规定时限内,不再予以奖励。
13.“网络年交易额”“网络年销售额”等均要求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网上支付工具结算。
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措施出台本辖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措施。
15.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16.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前的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附件
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商务载体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认定、考核、管理等工作,根据《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电商园区”)是指在我市一定区域范围内集聚电子商务(直播)企业、以电子商务(直播)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产业融合发展的园区。主要分为两类园区: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
第三条 认定市级电商园区。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州地区内园区,由园区运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经市商务局评审后认定为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或直播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透明、规范的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电商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将电子商务(直播)产业作为园区发展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直播)产业发展计划。
(二)具备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开展电子商务(直播)业务条件及完善的各类相关配套设施。
(三)园区运营主体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电子商务(直播)产业发展。
(四)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网络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不低于10亿元等条件;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集聚从事专业直播相关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直播间不少于10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不低于5亿元或直播服务年收入不低于1亿元等条件。
第五条 经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商园区,需接受市商务局和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园区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发展规划,并做好入驻企业服务工作。对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市商务局有权撤销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资格。
第六条 经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商园区,有权享受我市有关电子商务政策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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