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2023-04-12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住房保障体系,优化高新区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园区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参照《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财政性人才公寓(下称人才公寓)的申请、租赁和使用管理。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按照“政府统筹、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且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是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重要的补充之一。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人才公寓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本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并与所在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2.申请人为非厦门户籍人员需持有居住证;

  3.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

  4.未享受厦门市其他住房补贴;

  5.符合具体项目批次租赁方案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人才公寓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人才公寓租赁方案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的运营单位(下称运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才公寓按照以下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婚育证明(如申请单身公寓或一房户型无需提供婚育证明;申请二房户型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带小孩的提供有效证明;申请三房户型或楼中楼户型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子关系证明,离异带小孩的提供有效证明及亲子关系证明);

  3.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

  4.社保证明;

  5.户口本或居住证(厦门户籍提供户口本,非厦门户籍提供居住证);

  6.在厦无房户需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证明;

  7.具体项目批次租赁方案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经运营单位审核,并由管委会确认为该批次人才公寓租赁对象的,运营单位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第十条 人才公寓户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自主选择租赁单身公寓、一房户型;2人户家庭可自主选择租赁单身公寓、一房户型、二房户型;3人户及以上家庭可自主选择任何户型。

  第十一条 同一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时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符合条件且房源充足情况下可申请续租。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分配采用轮候分配,原则上按照申请人才公寓时间先后为序。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明确)6折计取,第三年起租金按照市场评估价格8折计取。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房源。

  1.人事关系调离高新区企业;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厦门区域购房的;

  3.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未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6.私自转租、转包、出借、部分出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7.违反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关租户条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运营单位应当在租赁方案、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厦高管〔2019〕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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